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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投保,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点击数:3382020-05-25 00:00:00 

Q一 保险包含哪些财产利益?

A购买保险后,保险费转化为保险合同中的利益,保险利益包含保单的1.现金价值;2.保险分红;3.保险赔偿款。

 

Q二、保险分红、保险赔偿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A保险分红,指“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保险赔偿款,指“以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生病、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条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保险分红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保险赔偿款一般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Q三、假如保险合同尚未到期,既没有产生保险赔偿款也没有保险分红,财产应如何分割A保险用夫妻共同财产缴费,虽未到期,保险合同中也有相应的利益,离婚时可以对保险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的规定,离婚时分割的是保险的现金价值。

每份保单,在每一年的现金价值都是确定的,并显示在签订的保险合同上。一般保险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的前期相对较低(已先行扣除了大量的管理、营销成本),第一年交了保费之后,第二年保单的现金价值会比第一年低,从该角度考虑,夫妻一方在往后的时间里再提出分割财产,可减少在离婚时分割给对方的补偿费用。当然,另一方也可在保单现金价值提高后再另行提出分割。

 

Q四、夫妻一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该情形下财产如何分割?

A目前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无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如果该保险是在感情没有破裂之前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一般视为夫妻双都知情并同意作出这样的财产安排,离婚时不分割。如果是在感情恶化阶段,如分居、第一次诉讼判不离至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给子女购买大额保险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根据所交的保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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