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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之二

点击数:22062017-12-22 00:00:00 

案例:甲向乙借款一万元,自甲乙约定还款之日起三年内乙没有向甲主张过还款,三年后乙再要求甲还款,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一、如果自甲乙约定还款之日起三年内乙有向甲要求过还款,三年后甲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出借人乙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行使之日起三年内有向甲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三年。


二、如果甲已自愿归还乙一万元借款,是否可以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乙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定,甲同意履行一万元的还款义务后,则不得请求乙返还。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古希腊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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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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