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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每周一法案例: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点击数:24652017-05-25 17:52:56 

小欣:小明,你怎么愁眉苦脸的?

小明:唉,是这样的。我最近买了套房子,开发商又和别人签合同,卖给别人了。

小欣:这怎么可以呢,买的时候没有去登记的吗

小明:你说的什么登记?。

小欣:好像叫预告登记吧,听说这个很有效力。

小明:有的,但是我不太懂这有什么用。

小欣:我也不大懂我们社区居委会现在有驻点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我陪你去居委会咨询一下专业人员的意见,应该能帮到我们的。

小明:好,一起去吧。


律师点评:

大家好,我是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的马校培,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同时,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由于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所以开发商转让、抵押以及设定地役权等行为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对于开发商后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行为,小明实施的预告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在预告登记未失效情况下将会获得约定买卖的房屋。


法律格言: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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