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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微商销售假货可能触犯刑法

点击数:23612017-11-28 00:00:00 


微信朋友圈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个体之间的紧密性远比微博、QQ等平台要高,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却不亚于微博、QQ,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利用微信平台从事微商,在微信上出售面膜、手袋、首饰、服饰、化妆品等各种各样,打折低价特供做起了“熟人”生意。与此同时,巨大的返额利润也使得售假者越来越多,殊不知该行为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孙某从2012年起,在朋友圈出售高仿的CHANEL、LV等大牌的包包、饰品。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她先从某市皮具城进货,然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卖出,销售金额达到26万多。最终孙某因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在微信出售假货的行为可能会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那销售额达多少才构成犯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在微信上知假卖假,销售额达5万元即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既遂。

退一步讲,如果微商在微信上售假不至于构成刑事犯罪,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或《消费者权益法》进行维权。

小编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微商或微信朋友圈的代购,购买食品、药品等关系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时尽量到有相关资质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商铺购买。微商经营者勿轻信微商发展代理致富的类传销言论,加入网上售假的一员,得不偿失。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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