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3402017-11-28 00:00:00
2017年11月12日,湖南省某高中一名高三学生罗某疑因学业问题与班主任鲍某发生争执争执,随后学生罗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班主任鲍某,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该名学生已被公安机关拘留。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高三学生罗某故意杀害他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16岁的罗某是未成年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为满16周岁,而不是满18周岁成年的标准。罗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如果是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上述八种犯罪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罗某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教育,我们缺少的不是课本知识的传授、不是尊师重道的认知,而是一种对生命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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