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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点击数:18332018-10-01 00:00:00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承租人甲与出租人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甲找到丙一同合租,分摊租房费用。但是甲与丙合租没有经过出租人乙的同意,出租人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吗?

甲的行为属于转租,转租是指承租人不脱离原租赁关系的情况下,将租赁物又出租给次承租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转租以出租人同意为必要。甲没有经过出租人乙的同意擅自转租,出租人乙可以解除与甲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出租人乙解除合同有时效的限制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出租人乙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事实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出租人在此六个月之后再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次承租人丙造成房屋损坏,出租人乙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承租人甲应赔偿出租人乙的损失。承租人甲赔偿损失后,可向次承租人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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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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