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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0 德疆说法疫情期间,散布未经官方证实的疫情信息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点击数:13862021-05-20 16:48:18 

案例回顾

甲在疫情期间于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一名从疫情发生地回XX市的发热患者到该市某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从医院逃跑并失联”的信息,并经多人转发到各微信群与微博等平台,引起众人热议。后该市医院通过其官方微博进行辟谣,说明该信息为不实信息。

甲在疫情期间散布未经官方证实的疫情信息,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甲应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若甲在疫情期间散布未经官方证实的疫情信息情节较轻、未对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可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拘留、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若甲在疫情期间散布未经官方证实的疫情信息,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其将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并需根据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流言止于智者,在疫情期间,我们应时刻保持独立、理性的思考,不传谣、不信谣,为防控疫情、营造好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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