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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擅开的机舱门

点击数:19092017-01-01 00:00:00 

每一位搭乘过飞机的乘客都曾被告诫过,非在必要时绝不能打开机舱应急门,这是一个飞机飞行安全的常识,也是对全飞机机组人员及乘客生命的一份责任。而就在近日,全国首例擅自开启应急舱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在吉林延吉市人民法院“诞生”了。

朴某在飞机正在被牵引车推出滑行的过程中不顾警示标语,擅自将应急舱门手柄上的防护罩拉开,抬起防护罩内的手柄,致使应急滑梯弹出、飞机迫停,给飞行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导致航班延误近4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4万元。

2016年12月23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朴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朴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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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朴某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朴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为一名文明的乘客,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听从机组人员的安全指示。扰乱秩序和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轻者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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