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0982018-02-01 00:00:00
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有
法律效力吗?
案例:某日甲到饭店就餐,自带了一瓶红酒就餐时享用。在结账时,饭店多收取了甲100元的“开瓶费”,理由是饭店的告示写明“谢绝自带酒水,如自带酒水一律加收100元/瓶的开瓶费”。
案例中,饭店的告示有法律效力吗?甲可以拒绝支付该100元的开瓶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和第三款“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谢绝自带酒水”“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等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平等、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甲可以拒绝支付100元的开瓶费。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饭店利用告示强制甲支付开瓶费,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们生活中经常看到的“谢绝自带酒水”等告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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