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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旅行社擅自更改旅游行程的行为合法吗?

点击数:28872019-06-03 00:00:00 

案例:黄某在A旅行社中报了日本的旅行团,并在旅游合同中约定了途经的旅游景点,但在实际旅行中,导游却向旅客告知:旅行社安排的行程是到购物店购物,并无安排相应的旅游景点。

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规定,本案中,A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旅客的合法权益。

针对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旅客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针对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旅客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的规定,旅客可向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旅行社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若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可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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