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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砍头息”的法律规定

点击数:17632018-02-02 00:00:00 

“砍头息”的法律规定

在借贷行为中,借款人全额收取本金,按本金计算、支付利息是正常的借贷形态。但在现实的借贷,尤其是民间借贷行为中,存在一种比较特殊的利息计算方式---“砍头息”,下面就谈一谈这种利息计算方式的法律规定。

对于“砍头息”,粤语有个形象的说法叫“九出十三归”,借款人得到的款项已经被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并非本金的全部,但是计算利息却是按本金的全部金额计算。使用该方式计算利息的结果就是实际利率高于约定的利率,损害了借款人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应该以实际收到的款项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

(图片来源于网络)

当借款人遇到计息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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