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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陆勇案件与销售假药罪

点击数:23062018-07-01 00:00:00 

近日,以陆勇案件为原型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在网络上掀起了一片热议。

慢粒性白血病患者的治疗药物4万元一瓶,每年花费数十万,而药效一样的印度仿制药价格只需2000-3000元,无法负担高昂费用的病患选择了购买印度仿制药。陆勇为帮助其他病友,代为购买这种仿制药品。后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将陆勇起诉至法院。

以法律的角度看,陆勇购买的药物延续了病患生命,是救命的药,为什么会是假药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的规定,陆勇代购的印度抗癌药物未依法经批准进口,即便是有效药,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的规定,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陆勇销售假药的故意和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药罪。

一面是正版药贵,买不起,是死;一面是仿制药便宜,买得起,能活命,但犯了罪。当违法成本远远低于一个人守法的损失之时,人自然会选择铤而走险。

对于病患来说,停止购买低价的印度仿制药,损失的是一个不堪重负的家庭,失去的是生命。而继续冒险购买的损失是,可能面临刑罚,但罪不至死,很多人情愿去冒这个险。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社会的秩序与稳定;让老百姓活命,是保护人类的核心利益,法与情应如何兼顾?

2015年陆勇销售假药案以法院对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准许裁定结束。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其中写到:“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是陆勇案件推动了立法,还是立法者自我完善,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如著名法学家阮齐林先生所讲“人命关天,不能让人成为制度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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