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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疆说法——明星代言产品问题

点击数:18182018-08-01 00:00:00 

明星对其代言的产品责任

甲在电视广告上看到见某明星的极力推荐某保健食品,心动购买了该保健食品。甲服用该保健食品后肠胃不适,就医治疗花去了数百元。后该保健食品因质量安全问题被曝光,广告属于虚假宣传。

生产者、经营者固然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某明星代言了该产品,是否也应当对此负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涉嫌虚假宣传的,造成消费者损害,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中,某明星利用自己良好的社会声誉,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某品牌有问题的保健食品,使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导致健康损害,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代言的是非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出现问题,代言人的责任又是如何认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代言非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如果明知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五项“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也因此应当对社会承当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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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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