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8132019-10-21 10:49:24
案例:甲于2018年4月承租了丙的一套住房,书面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后甲与妻子乙搬进该房屋居住。2019年3月,甲因病去世,出租人丙得知此消息后,限乙于2019年5月前内搬离此房屋。
一、现甲在与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间内死亡,出租人丙能否要求乙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内搬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规定,承租人生前的同住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租赁房屋。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一同居住于丙向甲出租的房屋内,甲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乙作为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继续租赁该房屋,所以出租人丙无权要求乙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内搬走。
二、上述法律条文中所指的“共同居住人”有哪些?
共同居住人可能为数人,如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同居男(女)朋友等,这些人都能依法取得与出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权利。
三、如丙无权要求乙搬离,乙该如何继续租赁该房屋?
乙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租赁该房屋,享有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的权利,但同时也须履行按原租赁合同约定向丙支付租金等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较为常见,一旦遇到类似的纠纷,我们应当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